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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客流预报预警制度_景区客流预报预警制度内容

tamoadmin 2024-09-02
1.如何看待大理苍山洱海变人山人海,遭报复式旅游,应该如何应对?2.湖北省旅游条例的条例2022年北京旅游景区文明引导工作指南发布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价值引领

1.如何看待大理苍山洱海变人山人海,遭报复式旅游,应该如何应对?

2.湖北省旅游条例的条例

景区客流预报预警制度_景区客流预报预警制度内容

2022年北京旅游景区文明引导工作指南发布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价值引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贯穿到文明旅游工作全过程,更好发挥景区传播展示中华文明的窗口作用,更好提升景区员工与旅游者的文明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科学规范。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合理引导柔性规范水平,寓引导于服务之中,以优质服务增强引导效果。优化公共空间,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精细化管理,为旅游者增强规则意识和文明理念创造良好环境。

(三)坚持突出重点。聚焦旅游过程中不文明行为多发易发环节和时段,及时建立健全服务引导规则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旅游秩序管理。紧盯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露营地等重点区域、自由行旅游者等重点人群和法定节日等重点时段,增加人员配备,强化服务引导。

(四)坚持全面覆盖。充分发挥标识符号、讲解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站点以及志愿服务等渠道手段作用,统筹利用各类,全方位开展文明宣传、文明提示和文明引导,实现景区文明引导人群全覆盖、内容全覆盖、行程全覆盖。

(五)坚持分类引导。针对不同景区类别特点和各类旅游者群体,开展特色化、分众化、差异化服务和引导。落实好游前把关、游中管理和日常教育,确保入园、游览、交通、餐饮、、购物等各个环节提示提醒到位、引导劝导及时。

二、文明引导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规、尊重风俗。提示引导来访旅游者: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不践踏绿地花丛,不攀折花木果实,不破坏山石景观,不追捉、乱喂动物,不非法购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遵守文物古迹保护规定,不涂刻、攀爬,不随意触摸文物,遵守拍照摄像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等。

(二)低碳节约、绿色旅游。提示引导来访旅游者:爱护自然、人文环境,珍视旅游。保持公共卫生,不乱扔垃圾,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及时处理废弃物,避免和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制品。注意节约水电,践行“光盘行动”,减少餐饮浪费,拒绝食用野味。取绿色出行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三)防范风险、安全旅游。提示引导来访旅游者:增强安全意识,不盲目追求刺激,不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或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学习安全知识,提升应对地质、气象等灾害的应急避险能力,注意用火用电、特种设备使用等安全。遵守交通法规,自驾旅游时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占用应急车道、不车窗抛物、不乱停乱放。

(四)防控疫情、健康旅游。提示引导来访旅游者: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主动进行扫码,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不聚集。出现感冒、发热等症状时,应停止游览并及时就医。必要时积极配合流调筛查,准确提供个人信息。

(五)包容礼让、文明旅游。提示引导来访旅游者:注意礼仪规范,遵序守时,仪容整洁,言行得体,展现良好形象。维护公共秩序,依序排队、不拥挤和争抢,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违规吸烟。尊重他益,尊重服务人员劳动,礼让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

三、文明入园引导

(一)在景区入口、游客服务中心、交通换乘中心等游客集散地的显著位置,用多种方式提醒旅游者文明旅游。景区宣传册、宣传单、宣传广告上印有文明游览提示信息。

(二)设置1米间隔线、隔离栏杆、遮阳棚等设施,通过广播提示、分设团队和散客通道等方式,引导旅游者保持安全间距、文明有序入园。

(三)使用电子门禁系统的景区安排工作人员指导旅游者有序入园,防止被门禁设施夹伤。设立绿色通道或服务程序,帮助特殊群体顺利入园。

(四)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布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

四、文明游览引导

(一)景区讲解词中有文明旅游内容。讲解服务过程中有文明旅游提示和安全风险告知。

(二)游客服务中心、重要参观点设立志愿服务站,提供文明引导服务。

(三)根据客流量情况,实时发出客流预警并实施疏散调控方案,引导旅游者错峰错区游览,避免扎堆聚集。

(四)便捷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广泛征集旅游者对景区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减少不文明行为发生。

五、文明交通引导

(一)景区停车场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收费明示,并提供相应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二)引导旅游者乘坐摆渡车、索道等交通工具时依序候车、有序乘车,提醒旅游者不抢座、不占位,礼让特殊群体优先上车和入座。充分利用交通工具内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招贴画等载体进行文明旅游宣传。

(三)提醒自驾车旅游者遵守交通规则,配合景区管理,避免发生意外。

(四)引导旅游者在人行道等安全区域行走,遵守景区内道路交通标识。

六、文明观演引导

(一)组织旅游者安全、有序、文明观看演出。

(二)提醒旅游者按时入场、有序出入,遵守拍照摄像规定。参与互动时,言语行为文明、得体。

(三)提醒旅游者散场后将饮料包装等废弃物品带离场馆。

(四)在夜游场所和演出场地设置清晰、醒目的文明引导标识,并保证夜间识别度。

七、文明餐饮引导

(一)开展“文明餐桌”活动,推广自助餐饮,落实分餐制和公筷制。

(二)提醒旅游者礼仪用餐有序就餐,避免高声喧哗干扰他人。

(三)引导旅游者适量点餐,并提供环保餐盒打包服务。

(四)引导旅游者在自助餐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取餐,秉持“多次少取”原则,避免浪费。提醒旅游者不将自助餐区域的食物、饮料等带离就餐区。

(五)提醒旅游者遵守相关规定,不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博物馆、展览馆、音乐厅等场所违规饮食。

八、文明购物引导

(一)营造环境整洁、秩序良好、货真价实、价格透明的购物环境。

(二)提醒旅游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遵守契约。

(三)提醒旅游者遵守购物场所规定,不拥挤加塞、不哄抢喧哗,试吃食品、试用商品应征得同意。

(四)设立消费者维权服务站或公布举报电话等,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九、文明如厕引导

(一)建设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清晰的公共厕所。厕所设专人服务,保持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提醒旅游者维护卫生设施清洁,适度取用公共卫生用品,不在卫生间吸烟、不随意丢弃废弃物、不随意占用残障人士专用设施。

(三)在高峰期引导旅游者依序排队使用卫生间,并礼让老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

(四)适时提醒卫生间位置,提醒家长引导未成年人使用卫生间、不随地便溺。

十、不文明行为处置

(一)建立文明督导员队伍,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劝止处置不文明行为。

(二)提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监测信息化水平,最大化消除监管盲区,增强不文明行为识别、响应、处置能力。

(三)落实《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承担民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四)取适当方式,对旅游不文明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曝光。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旅游景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工作统筹,创新方法手段,不断扩大服务引导范围,做实服务引导内容,提升服务引导能力和治理水平,把文明引导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积极构建景区示范引领、旅游者全面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文明旅游工作格局。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对文明旅游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将文明服务和引导作为必不可少的业务流程写入规章、作为必不可少的业务知识融入培训、作为必不可少的规定动作计入考核,全面纳入管理制度和岗位标准,实现文明旅游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增强文明旅游工作制度保障。

(三)加强共建共享。促进社会协同,吸引并支持周边社区、学校、社会团体等力量广泛参与景区文明引导行动,与旅行社、导游等相关方密切联系、同向发力。加强媒体合作,鼓励支持各类媒体在景区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旅游者积极参与景区文明引导,对员工文明服务和旅游者文明行为予以表扬或奖励。

如何看待大理苍山洱海变人山人海,遭报复式旅游,应该如何应对?

1.旅游市场工作会议讲话

2020年9月28日,陕西省、公安局长杨建奇主持会议并讲话。他问道:

一是预防和预警要坚决到位。从现在开始,这座城市美国公安机关将启动4n;工作机制,对影响中秋、国庆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发现、及时排查,确保中秋、国庆期间全市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二是矛盾纠纷要坚决排查到位。要深刻理解流行后综合症面向社会、面向不同群体,积极动员警务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在前期排查化解的基础上,对矛盾纠纷进行筛选细化,确保矛盾风险全部清理出去。

第三,反恐措施要坚决落实到位。要保持高度警惕,紧盯工作重点,细化强化节前隐患排查,确保不发生失控。

四是维护信访稳定的措施要坚决落实到位。要狠抓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管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为群众过节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是社会防控要坚决强化到位。要严格落实查控服务要求,科学明确用警,把防范重点放在高发的时间和区域,让群众安心过节、平安出行。

六是旅游景区管理要坚决到位。要深入开展旅游景区治安秩序,及时发布景区旅游客流预警信息,取安全预警、人群分流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

七是公共安全隐患要坚决整改到位。要大力整治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防止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长时间大面积交通拥堵。要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控,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三个100%;系统的交付物流行业,以确保没有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队伍纪律要坚决执行到位。要严格执行值班待命制度等。以确保所有警方的命令和法令是有效和顺利的。教育民警严格执行各项警务命令和规定,圆满完成双节具有良好的警察精神和优秀的团队精神。

2.旅游市场工作会议讲话稿

,济南有72个泉,特别是大明湖、趵突泉、五龙潭公园、章丘百脉泉。还有历史悠久的古千佛山、南岳风景名胜、红和等。

3.旅游市场工作会议讲话内容

首先,开始的时候要照顾好自己。你必须尽力满足顾客的需求。它开始时遭受一些损失是可以的。具体方面如下

2008年做好旅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每个细节都很重要。首先要有很强的专业性、自主性和灵活性。调制不同口味的酸、甜、苦、麻、辣、咸迎接味道不同团队的成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出错,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性化。说话和接电话时要礼貌、谦恭、谦虚、简洁、敏捷、大方、体贴、体谅,养成用谦虚的话比如更多关怀,马上做,请放心和更多合作,给人一种亲切感,和煦的微风。每一个电话,每一次确认,每一次报价,每一次解释都要充满感情,以显示你合作的诚意,表达你对作业的信心,显示你准备的实力。写信和公文要做到规范、字面、干净、清晰美观、简洁、准确、清晰,以赢得对方的好感,换取他们的信任和合作。第二,有条理。一定要仔细阅读对方发来的接待方案,重点是人数、使用房间数、是否有自然单间、是否有儿童占床;繁忙交通到达的准确时间和港口。如果在验证中发现任何问题,及时通知对方,并迅速做出更改。此外,还要看工作人员中是否有少数民族或宗教信仰者,是否有特殊的饮食要求,以便提前告知餐厅;如果发现有游客在当地过生日,记得送他生日蛋糕庆祝。如人数有增减,应及时更换车辆。组织是标准化的核心,是标准化的前奏,是程序的基础。

第三,有思想。五个保留(订房间、门票、车、导游、吃饭)是旅行社的主要工作。事情虽然复杂,但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逐项落实。这和铁路货运段的编组站很像。如果编制得不好,就会糊涂了,崩溃或者甚至断开连接。常言道,好的记忆胜过糟糕的写作。耐心体贴,特别注意两个字。第一个词是快速。你可以不要回答对方超过24小时的提问。能解决的,马上就能解决。解决问题的速度往往代表了旅行社的运营水平。你必须争分夺秒,迅速行动。第二个词是准确,就是准确,就事论事,没有空枪,没有变化。回答对方用肯定的话询问,是或不是,那是的?关于不?能不要模棱两可,这s似是而非。

第四,多元化。它it’不容易成团,而且价格总是更低,质量也更好。因此,需要为地面连接线准备几套不同的价格方案,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同时留出合理利润的空间。讨价还价与客户打交道是和调度人员的日常工作。有了多种方案和各种手段,你就可以在变量通过和调整,但你可以不要坚持一种游戏风格。只有有更多的方案,更多的细节,更全面,你才能抵抗,有办法抵抗。即使千变万化,我也有一定的规则。

五、知识。既要有正常操作的常规手段,又要善于学习,乐于钻研,及时掌握不断变化的新动向、新信息,从而提高操作水平,乐于努力学习新的工作方法,不断自我充值为了更高、更快、更准、更强。如果想掌握酒店、餐厅的浮动价格;海陆空价格的调整和航班的变更;你可以t*听听人们怎么说或者*电话询问新景点新线路的情况。你要注意实地考察。只有掌握了详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才能从容应对挑战,流利回答问题,才能保证操作的快速顺利。

4.旅游市场工作方案

此次主要是解决乱审批、乱设置、乱收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在占用城市公共的收费停车场。包括三大类十三项整治内容:

一是收费管理不规范,包括:不按规定标准收费;可以

三是监督管理不规范,包括:收费停车场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程序确定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违规低价出租、转让、转包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及其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

5.旅游市场工作汇报

我想它在本省旅行时,做核酸检测是必要的。我我也是山西人。就算去银行也要做核酸检测。什么s更有甚者,本省旅游的人那么多,我还得出示核酸检测结果。要看最近10天有没有做核酸检测,就算去超市也要看10天的核酸检测是否正确。

6.开展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市场行政执法队受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履行对我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市场和其他文化市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旅游市场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引导文化市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行动。

(三)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市场;受理对文化市场和文化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查处:

7.双节旅游市场整治会议主持词

各位前辈,朋友们,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国庆重阳节。非常荣幸能主持这次活动,感谢大家参加这个国庆重阳节。首先,我们向各位前辈致以重阳节的美好祝愿,祝他们身体健康,晚年幸福,预祝本次国庆重阳节圆满成功。

湖北省旅游条例的条例

如何看待大理苍山洱海变人山人海,遭报复式旅游,应该如何应对?

据报道,继新库公路变“堵哭公路”以后,苍山洱海也变成了人山人海。当下的大理非常热闹,猝不及防的打卡人流量,以致于土生土长的当地人有一些“崩溃”,他们调侃,竟然没抢到早饭。还有的说,不敢出门,打不到车、买不到奶茶,去趟古城,差点被挤沟里。那么,如何看待大理苍山洱海遭报复式旅游?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大理游客“爆棚”,有一个重要主要原因是防疫政策变得宽松,来云南的游客只需在3天内做两次核酸,游客的心理负担变小了,并且大理仍在各个地方设置了免费核酸检测点,从这一关键点看得出本地对游客的渴求和欢迎。

因此也更应该呼吁游客们避峰前去,注意防疫,让这个较好的趋势保持下去,让大家都体会到能“要来就能到,不必焦虑情绪”的坦然,旅游业发展才能做到真正从“爆炸性”的恢复,逐步走向细水长流、持续发展。面对遭报复式旅游,我认为,可以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改善。

01在公共信息服务方面,要加强即时信息发布渠道

通过网络以及各种手机端订购服务平台,培养旅客有出行的好习惯。与此同时完善统计系统,提升精确性。景区一定要发布日旅游消费行为分析,让旅客在出游以前能够得到相关的信息,选择合适的出行终点和出行线路。再次实行景点门票预约制度,提升流量管理,科学合理正确引导旅客分流,使旅客的排长队时长大大减少。

02在景区硬件方面,多条游览线路

在景区硬件方面,应该设计多条联系少、不对冲交易、易分流的游览线路,提升景区承载能力的“认可度”。景区内旅客总量做到较大承载能力80%时,运行包含交通出行调控、通道调控等措施操纵旅客总流量。

其中,通道调控措施包含:有效设计旅客排队等待的方式和方式,根据开启迅速进园安全通道疏通分流入口旅客;根据折扣优惠赔偿、增加有效期限、多种形式的通票等,降低景区人口数量或设施设备入口的旅客总数;在景区入口大门口及售票处区,加设电子器件显示牌,发放给旅客最及时地信息内容。

区内调控措施包含:根据分时图进园、高峰期特惠停留,降低景区内旅客总数;在主要景点前设定显示屏,表明旅客的聚集分布情况,供旅客选择合适的下一个旅游景点;如果需要依据应急预案,派专业人员将旅客疏通至城市广场、绿化等公共区域或应急避难场所。

03在旅游供给方面,必要的时候将取一些弹性供给措施

大家都知道,度旅游有平季、高峰期和淡旺季,依照最高值期配置在平季和淡旺季可能会有一些供给产能过剩的现象。要实现全年度均衡发展,大家在节日日高峰时段增加一些弹性供给、临时性供给,在有必要的景区,可以拓展预留地下停车场,增加一些临时性移动公厕,加开临时窗口,加设电子器件解读等智慧服务,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峰时段的压力。

04在服务设施方面,进一步制定、完善旅客接待和分流方案

方案新创建旅客高峰时段的疏通安全通道、旅客服务咨询点等,完善旅客疏通和引导设备;新增加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栏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工作。还可以通过高效的数据监测来避免拥挤,高峰时段根据产业园区即时客流量检测,在园区内旅客量做到预警信息阀值时,系统提示当场工作员终止售检票,景区电子器件屏幕上显示消息提醒旅客先前去附近景点游玩。

景区高效的标志引导对缓解拥堵也极为合理,比如,售票点、检票处、卫生间等路牌提醒,也可以助推旅客独立旅游观光,以减少在拥堵前提下找寻工作员的窘境。

05在旅游交通方面,要有更精细化的管理措施

要想治堵,必须疏堵结合并逐步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有更精细化的管理措施。大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难以短时间获得突破性进展,从长期来看,还是得发展趋势城市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标准。精益化管理才是缓解交通拥堵最切实可行的措施。针对性地运行交通出行运输能力动态调整应急预案,根据附近路面监管、区内泊车操纵、等措施减少旅客,避峰接待。

06从宣传服务来看,要用灵便营销方式,正确引导旅客错峰出游

景区在日常宣传和推广工作,也应通过各种活动,结合当地节庆日、农业产品发售等用灵便营销方式,正确引导旅客错峰出游。错峰出游或能更改度旅游聚堆现况,但如何执行还需要完善细节。那么对于大理早报复式旅游你怎么看呢?

湖北省旅游条例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 旅游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应当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培育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健康、低碳、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各级人民应当对本级人民编制的旅游规划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境外、省内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等;完善道路标识系统,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当包括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湖北旅游整体形象,结合实际,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加强特色旅游宣传推广,促进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鼓励各类媒体宣传、推介本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旅游管理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旅游专业人才;鼓励旅游企业与院校合作,加强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制度。

第三章 旅游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数据库和旅游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保护体系,规范旅游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旅游以及建设对旅游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等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促进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推进文化旅游、休闲度旅游、研学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发展新兴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对具有旅游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库区以及旅游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乡村旅游与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古镇古村、民族村寨,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推动农家乐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发展乡村旅游。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矿山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

积极发掘、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开展文化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

第二十四条 国有旅游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依法收回国有旅游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推进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区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护旅游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积极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三)向公安、旅游、工商行政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已取得相应等级的,不得超越认证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的标识和称谓。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信息;

(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三)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广告或者进行虚宣传,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外地旅游经营者进入本地旅游市场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设立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签订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领队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第三十八条 支持旅行社参与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务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适用一般工业企业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第四十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等信息。

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经营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取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报告。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第四十三条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器具。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报告,及时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十五条 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

利用公共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旅游联合执法体系,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健全旅游安全突发、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处理旅游突发;对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地人民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及区域性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实现智慧旅游。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

(四)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及导游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旅游未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破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旅游者破坏旅游、损坏旅游服务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